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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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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23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
    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
    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
    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