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3 條
現行條文: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
)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3 條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
)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 (鎮、市、區
) 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3 條
  縣(市)政府,應依規定進度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檢查準備,其主要事項如左:
  一、徵兵檢查場之選定與佈置。
  二、徵兵檢查場所需人員之指派、調聘與編組及其工作分配。
  三、體格檢查與役種區劃及軍種兵科鑑定,所需器材及書表之印製分配。
  四、依據徵兵檢查分配每日上午下午應受檢查之人數。
  五、有關經費交通膳食及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