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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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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3 條
現行條文: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
    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
    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
    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
    ;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
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
付作業。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3 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
    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屬支援災害
    防救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六日前,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
    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
    ;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以郵遞送達方
式送達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
付作業。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23 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召
    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前二週,將召集令、召
    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縣市後備司令部: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召
    訓部隊。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前二週,將召集令、召
    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  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  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縣市後備司令部。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司令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4 條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團管區: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召訓部隊。
    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應於召集日前二週,將召集令、召集名冊及
    召集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
二  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所屬分
    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  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
    配,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
    份,退還原團管區。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達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團管區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4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間,依國防部按年規定,其召集準備如左:
一  軍管區:依據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各總部年度教育
    召集計畫,策訂管區年度教育召集計畫,頒發各師、團管區,副本呈
    國防部,並將必要事項通知省 (市) 政府。
二  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召訓部隊策訂本管區年度
    教育召集施實施計畫,適時下達團管區,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有關縣
     (市) 政府。
三  團管區:依師管區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規定,完成選員與召集名冊
    、召集令 (同附件一) 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  擔任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總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定本部隊教育
    召集訓練計畫,頒發所屬部隊,副本呈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
    管區。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4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間,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其召集準備如左:
  一﹑軍管區:依據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各總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策訂
      管區年度教育召集計畫,頒發各師﹑團管區,副本呈國防部,並將必要事項通知省(
      市)政府。
  二﹑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召訓部隊策訂本管區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
      畫,適時下達團管區,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有關縣(市)政府。
  三﹑團管區:依師管區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規定,完成選員與召集名冊﹑召集令(同附
      件一)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擔任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總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本部隊教育召集訓練計畫,
      頒發所屬部隊,副本呈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管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