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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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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死亡經追晉(贈)官階者,依其追晉(贈)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
金,並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
金。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軍人死亡經追晉 (贈) 官階者,依其追晉 (贈) 官階議卹,其增加之撫卹
金,並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但原階核卹較優者,從其原階發給卹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