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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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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
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
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3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
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
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