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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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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4 條
現行條文:
申誡,以書面為之。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3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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