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其中外聘委員至少二人
,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一)召集人: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
般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
主官(管)者不在此限。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則提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
(二)軍紀督察人員: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
報告撰擬。
(三)法制人員: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
。
(四)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
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
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
(五)外聘委員: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含比照)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
冊,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
部本部、參謀本部、本屬機關、本部直屬軍事院校、機構及部隊之
申復會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編組,並由該室副主管擔任
召集人。行為人階級將級以上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另案
簽請權責長官編組。
除前項情形外,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並由組成申訴會單位之上
一級單位召集編組執行。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複,無軍紀督察、法制人員編制(配)
或缺員者,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