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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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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4 條
現行條文: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額徵
集計畫。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4 條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額徵
集計畫。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員徵
集計畫。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24 條
  縣(市)政府應依據徵兵檢查準備情形及境內交通狀況,決定徵兵檢查開始時間,
  於開始十日前,由鄉(鎮)公所,以徵兵檢查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三)將受檢時
  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分別通知應受檢查徵兵及齡男子。縣(市)政府同時調製檢
  查日程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呈送內政部,分送團管區司令部、國防部。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4 條
  縣(市)政府應依據徵兵檢查準備情形及境內交通狀況,決定徵兵檢查開始時間,於開始
  十日前,由鄉鎮公所,以徵兵檢查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三)將受檢時間、地點、及注意
  事項分別通知應受檢查徵兵及齡男子。縣(市)政府同時調製檢查日程表(格式如附件十
  四)呈送省政府,分送團管區司令部。省政府接到日程表後,應即彙報內政部、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