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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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
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
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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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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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
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
市後備司令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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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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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
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團
管區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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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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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團管區:完成前條作業準備後,應於規定召集梯次日期前兩週,將教
育召集令、召集名冊及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同時將召集
實施計畫表函送縣 (市) 政府,並於召集實施之日前七日,將召集名
冊及有關資料等送達擔任召訓部隊。
二 警察分局:接到前款教育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有
關分駐、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
三 擔任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教育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
員作業分配,並於召集實施之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
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送團管區。
前項第一款教育召集令,必要時,得於召集實施之日四十日以郵遞送達方
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仍送交警察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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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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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團管區:完成前條作業準備後,應於規定召集梯次日期前兩週,將教育召集令、召集
名冊及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同時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縣(市)政府,
並於召集實施之日前七日,將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等送達擔任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教育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有關分駐、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擔任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教育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
於召集實施之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送團
管區。
前項第一款教育召集令,必要時,得於召集實施之日四十日前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仍送交警察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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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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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教育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團管區﹑完成前條作業準備後,應於規定召集梯次日期前兩週,將教育召集令﹑召集
名冊及實施計畫表,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同時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縣(市)政府,
並於召集實施之日前七日,將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等送達擔任召訓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教育召集令及召集名冊,應詳予核對後,分送有關分駐﹑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三﹑擔任召訓部隊:接到第一款教育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配,並
於召集實施之日後七日內,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份,退還原送團
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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