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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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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
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
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
之標準計算。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
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
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
之標準計算。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7 條
義務役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
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國
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下士四級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