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
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與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
依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緩征者,其派遺機關,應將出國人之事由及 期限、通知其原籍縣市政府,並由其本人及家長,報告原籍鄉鎮公所,呈 報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