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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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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5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屆滿任本級最少時間,於上一等級有員額,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 逐級遞晉。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5 條
常備兵屆滿任本級最少時間,於上一等級有員額,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 逐級遞晉。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25 條
除役免役禁役人員,應註銷其兵籍,依兵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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