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5 條
現行條文: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
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核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
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5 條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5 條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員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
、縣 (市) 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5 條
  徵兵檢查場主任或總幹事於檢查完畢後,應將工作詳情填具工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十五
  )呈報主任委員核閱,並視需要召集工作人員舉行會議,檢討工作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