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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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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五、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發現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請地方公所
        改正並於改正後陳送備查,於其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目
        預算核撥。
        地方公所違反前項規定遲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該項目之預算;如該睦鄰計畫已執行完畢,其施作項目
        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應同額扣減之。
        地方公所有前項情事者,除應予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7 條
二十七、依第二十五點規定實地訪查結果,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
        請受捐助單位改正並陳送備查,於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
        目之預算核撥;遇有遲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其該項目之預算,如相關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出已執行
        完畢,除應予以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