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發現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請地方公所 改正並於改正後陳送備查,於其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目 預算核撥。 地方公所違反前項規定遲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該項目之預算;如該睦鄰計畫已執行完畢,其施作項目 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應同額扣減之。 地方公所有前項情事者,除應予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
二十七、依第二十五點規定實地訪查結果,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 請受捐助單位改正並陳送備查,於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 目之預算核撥;遇有遲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其該項目之預算,如相關專案改善計畫或公益支出已執行 完畢,除應予以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