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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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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21
廿一、國軍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
      標定彈著位置,於射擊完畢後,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
      人員組成之清除隊,適時清除之。必要時,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
      小組專案處理。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
      警戒,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
      地警戒區協助管制勸導,在未爆彈未清除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該地區。
22
廿二、國軍實彈射擊時,當地憲警單位應接受射擊單位請託,協助警戒人
      員嚴禁民眾潛入靶場或演習場內,檢拾彈頭、破片或未爆彈,違者
      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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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國軍實彈射擊時,發現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時,應立即報由軍、
      憲警機關 (單位) 處理,嚴禁隨意觸動、檢拾、掩匿、棄置或非法
      收購、變賣。
      處理機關 (單位) 於受理民眾報案時,應由專業人員本就地爆燬之
      原則,於一週內清理完畢。
      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如經查明係由國軍散 (遺) 失、棄置
      或未盡清除之責者,其失職人員應依權責議處。
      警察機關於受理民眾對於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報案時,應
      通知作戰區派遣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依權責處理之,必
      要時得通知有關軍種派員處理。
24
廿四、於非國軍實施實彈射擊管制期間,發現之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
      其處理準用前條有關規定辦理。
25
廿五、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實施輕兵器實彈射擊,有關未爆彈或散 (
      遺) 廢彈之處理,準用第廿一點至第廿六點之規定辦理。
26
廿六、本要點有關海空實彈射擊報告單 (如附件) 之傳送方式,依本要點
      律定方式行之。

附件   (全銜) 對海 (空) 實彈射擊報告單
                      發文字號:民國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
│分送││射擊單位│                    ││射擊危險區域要圖  │
│單位││        │                    ││                  │
│ (機││        │                    ││                  │
│關) ││        │                    ││                  │
├──┤├────┼──────────┤│                  │
│    ││射擊目的│                    ││                  │
├──┤├────┼──────────┤│                  │
│    ││射擊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                  │
├──┤│        │至  年  月  日  時止││                  │
│    │├────┼──────────┤│                  │
├──┤│射擊地點│                    ││                  │
│    │├────┼──────────┤│                  │
├──┤│使用武器│                    ││                  │
│    │├────┼──────────┤│                  │
├──┤│射擊彈數│                    ││                  │
│    │├────┼──────────┤│                  │
├──┤│危險區域│                    ││                  │
│    ││ (經緯度│                    ││                  │
├──┤│)       │                    ││                  │
│    │├────┼──────────┤│                  │
├──┤│最大彈道│               (呎) ││                  │
│    ││高    度│                    ││                  │
├──┤├────┴──────────┤├─────────┤
│    ││備註:                        ││  敬致            │
├──┤│                              ││                  │
│    ││                              ││        部隊長    │
├──┤│                              │├─────────┤
│    ││                              ││聯絡人            │
├──┤│                              ││電話:軍用:      │
│    ││                              ││      自動: (  ) │
├──┤│                              ││      傳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