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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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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降級,依懲罰時現職之俸級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滿
應重計俸級年資。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19 條
降級,依懲罰時現職之俸級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滿
應重計俸級年資。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降級:依懲罰時之等級降一級,非滿三個月不得回復原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