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申訴或國軍官兵
          權益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另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
          仍有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二)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三)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
          道擇一提起救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另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仍有
          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二)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三)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
          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6 條
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另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仍有
          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二)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三)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
          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6 條
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
          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另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仍有
          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二)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三)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
          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二十六、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保障
        會申請權益保障。
        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仍有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
        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第 27 條
二十七、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第 28 條
二十八、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覆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濟程
        序:
    (一)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二)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出訴願。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26 條
二十六、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提
        出救濟。
        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
        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出訴願。

  第 27 條
二十七、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覆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第 28 條
二十八、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覆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濟程
        序:
    (一)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向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25 條
二十五、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
        上一級監察業務部門或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提出救濟。

  第 26 條
二十六、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覆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第 27 條
二十七、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覆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救濟程
        序:
    (一)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向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