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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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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48 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
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
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 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48 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緩征者,其家長應於每學期始業時,將其肄
業之學校及所在地,報告鄉鎮公所,層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高中以上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應造具學生名冊,送請所在地縣市政府,
分別通知其原籍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