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 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 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 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依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緩征者,其家長應於每學期始業時,將其肄 業之學校及所在地,報告鄉鎮公所,層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高中以上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應造具學生名冊,送請所在地縣市政府, 分別通知其原籍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