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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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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
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6 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  二等兵:六個月。
二  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
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26 條
  常備兵、補充兵依法輪次歸休、停役、回役、轉役、延役、退伍、除役、免役、禁役者,
  均由所隸團管區,依據命令,通知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常備兵、補充兵於入營前犯罪,經司法機關判處徒刑確定者,應依據司法機關辦理徵召及
  志願入營或考入軍校人員入營或入校前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停
  役或禁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