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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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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6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
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
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
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
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
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26 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
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
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
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
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
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6 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
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戶
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
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十一月三
十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故未能於入伍
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
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
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
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
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