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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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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6 條
現行條文: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26 條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7 條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7 條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擔任召訓部隊於教育召集期滿時以命令解除之,但有
左列原因者,應分別辦理。
一  患重病不堪行動而志願回鄉療養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
    除其召集。
二  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愈者,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
    確因病重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
    定後,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之。召訓部隊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
    送回鄉。
三  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召訓部隊除依規定懲罰外,並將其逾期報
    到日數補足後,再解除其召集。
前項提前或未能如期解除召集之人員,擔任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團管區
轉知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
擔任召訓部隊應將第一項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已
訂定之有關資料於應召員解召日起七日內,退還有關團管區,以併兵籍資
料袋保管。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7 條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擔任召訓部隊於教育召集期滿時以命令解除之,但有左列原因者,應
  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而志願回鄉療養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確因病重不堪行
      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後,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
      之。召訓部隊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召訓部隊除依規定懲罰外,並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
      再解除其召集。
  前項提前或未能如期解除召集之人員,擔任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團管區轉知縣(市)政
  府及警察分局,並通知其家屬。
  擔任召訓部隊應將第一項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連同已訂定之有關資料
  於應召員解召日起七日內,退還有關團管區,以併兵籍資料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