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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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二十八、鄉(鎮、市、區)公所應就捐助經費對所屬村、里負分配、審驗
、核銷及協調溝通責任,如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等級
評審基準表(如附表二至六)評定項目之扣分項目,由軍種審議
會審定。但情節嚴重者,得經軍種審議會決議翌年不捐助睦鄰經
費:
(一)未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申報程序。
(二)未配合執行查核缺失之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訪查。
(四)發現有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
(五)對於居民及團體抗爭情事未主動協調,致影響國軍訓練任務之
遂行。
(六)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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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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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相關
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陳
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如遇特殊情況,經舉證,其扣分程度,由審議委員會依事證酌減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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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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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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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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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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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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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7)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
8)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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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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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7)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
8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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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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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十、管控機制
(一) 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會計
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 (如附表 4) 陳報上一級
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
(二) 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 (如附表
5)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 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環
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
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
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 ,並依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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