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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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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指揮官無故開啟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6 條
指揮官無故開啟戰端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25 條
不遵命令擅自進退,或無故而為戰鬥者,處死刑。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或敵人開釁而為正
當之防衛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未遂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