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FAQ
+ English
+ 民意信箱
最新動態
綜合查詢
法規體系
法規名稱
行政規則
訴願專區
勤務法庭裁判書
英譯法規
權益保障
:::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7 條
現行條文:
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 個月以下。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1 條
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 個月以下。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12 條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