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七、軍官、士官、士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建
        議調整單位或職務。(懲罰建議參考表如附件七)人事權責單位
        應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速為處置,並將處理情形以書
        面副知相關單位。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7 條
二十七、軍官、士官、士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建
        議調整單位或職務。(懲罰建議參考表如附件七)
        人事權責單位應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速為處置,並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副知相關單位。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7 條
二十七、軍官、士官、士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建
        議調整單位或職務。(懲罰建議參考表如附件七)
        人事權責單位應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速為處置,並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副知相關單位。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7 條
二十七、軍官、士官、士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建
        議調整單位或職務。(懲罰建議參考表如附件六)
        人事權責單位應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速為處置,並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副知相關單位。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軍官、士官、士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建
        議調整單位或職務。(懲罰建議參考表如附件五)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軍官、士官、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由性騷擾申訴會依
        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向單位提出懲罰建議。情節重大者,得調整
        單位或職務。
        單位查察所屬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七點規範,且有具體事證者者,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核予懲罰;情節重大者,得向權責單位建議調
        整單位或職務。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28 條
二十八、軍官、士官、兵經決議性騷擾成立者,其懲罰如下: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施以申誡至記過懲罰,並得調整單位或
          職務。但情節重大者,記大過一次(含)以上懲罰,並調離原
          職。
    (二)義務役士官、兵施以悔過、禁閉十日至三十日,並得調整單位
          或職務。但情節重大者,施以管訓,並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執
          行,管訓結束後不得調返原駐地。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十三、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並移人事部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不停止懲罰(
        處)程序。
        但懲罰(處)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
        ,停止懲罰程序。
  (二)性騷擾成立者:
        1.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一次(含)以上懲罰,並調離原
          職;其年度考績丙上或一次記兩大過者,檢討不適服現役。
        2.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國軍輔導教育
          中心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3.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令或工作規則辦理
          。
        4.涉及刑責者,移送軍(司)法機關偵辦。
  (三)性騷擾不成立,但涉及行政違失責任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移人事部門召開獎懲評議會議;性騷擾事件已
    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