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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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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7 條
現行條文: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
    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
    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27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
    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
    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7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
    後備役者。
二  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5 條
左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二、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或退伍為預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