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教 育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之教育召集,在其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十日以內 ,每年以一次為準,戰時得視教育需要酌增次數與時間。
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省(市)政府會同軍管區司令部擬定計劃,報請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由縣(市)政府實施之。 國民兵及後備軍人每年應受勤務召集時間為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其延 長時間以三十日為限。 經延長時間者,應於次年應召時間內扣算或予適當之救助與補償。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緩召者,以國防工業有關之專門技術員工及 不可代替人員為限,其身份鑑定及緩召範園,由國防部會商有關主管機關 定之。
前條緩召人員,應由各該管機關,於每年四月至六月,依法予以初審,并 造其名冊,送請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復核後,轉行其原籍團管區司令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