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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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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49 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教
育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之教育召集,在其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十日以內
,每年以一次為準,戰時得視教育需要酌增次數與時間。

  第 50 條
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省(市)政府會同軍管區司令部擬定計劃,報請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由縣(市)政府實施之。
國民兵及後備軍人每年應受勤務召集時間為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其延
長時間以三十日為限。
經延長時間者,應於次年應召時間內扣算或予適當之救助與補償。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49 條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緩召者,以國防工業有關之專門技術員工及
不可代替人員為限,其身份鑑定及緩召範園,由國防部會商有關主管機關
定之。

  第 50 條
前條緩召人員,應由各該管機關,於每年四月至六月,依法予以初審,并
造其名冊,送請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復核後,轉行其原籍團管區司令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