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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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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人員,除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
助金。已達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
慰助金按提前退伍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就任或再任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職
務之一,且每月支領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就任或再任機關扣除其
退伍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核定機關。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27 條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伍人員,除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
助金。已達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
慰助金按提前退伍之月數發給。
前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就任或再任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職
務之一,且每月支領待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就任或再任機關扣除其
退伍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核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