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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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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7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晉級,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於屆滿本級最少時間之次月一日生效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
常備兵晉級,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於屆滿本級最少時間之次月一日生效 。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之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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