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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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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7 條
現行條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各梯次徵集計畫後,應按各鄉(鎮、市、區)
應徵之役男人數比例及分配梯次,訂定徵集實施計畫,並決定應徵入營役
男及其預備員名冊。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各梯次徵集計畫後,應按各鄉(鎮、市、區)
應徵之役男人數比例及分配梯次,訂定徵集實施計畫,並決定應徵入營役
男及其預備員名冊。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受前條各梯次徵集計畫後,應按各鄉 (鎮、市、
區) 應徵之役男人數比例及分配梯次,訂定徵集實施計畫,並決定應徵入
營役男及其預備員名冊。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6 條
  體格檢查,由體格檢查組依據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前項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