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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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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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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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 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 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 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 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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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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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 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 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 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 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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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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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勤務召集區分如左:
一 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會同內政部,按年
規定召集範圍人數及時間,交軍管區策頒年度勤務召集計畫,由師團
管區指導縣 (市) 政府實施之。
二 為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之勤務召集:由省 (市) 政府會同軍管區策
訂勤務召集計畫,報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實施之。
前項召集對象以國民兵為主,必要時,得召集後備軍人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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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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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勤務召集區分如左:
一﹑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會同內政部,按年規定召集範圍人
數及時間,交軍管區策頒年度勤務召集計畫,由師團管區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二﹑為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之勤務召集:由省(市)政府會同軍管區策訂勤務召集計畫
,報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實施之。
前項召集對象以國民兵為主,必要時,得召集後備軍人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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