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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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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第 27 條
現行條文:
傷亡撫卹案之審核,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 通報令。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 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傷亡撫卹案之審核,由國防部為之。必要時,並得交由所屬機關發給傷亡 通報令。 前項傷亡通報令經頒發後,受益人認為核定傷亡種類不符時,得於傷亡通 報令收受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核定機關申請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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