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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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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8 條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8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  依法除役。
二  依法免役。
三  依法禁役。
四  依法回役。
五  喪失我國國籍。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6 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份:
一、依法除役者。
二、依法免役者。
三、依法禁役者。
四、喪失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