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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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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
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
數、日數。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8 條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
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
數、日數。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51 條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召
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點閱召集,每年以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戰時得視必要增
為二至三次。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51 條
縣市政府於每年舉行身家調查時,應督飭所屬鄉鎮公所同時調查,具有國
防工業專門技術者,將其技能註於戶籍及國民身份證,並造具表冊,呈報
團管區司令部製成統計表,層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