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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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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
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
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28 條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
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
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26 條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助費,其規定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