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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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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
第 26 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 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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