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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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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28 條
現行條文: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
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
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
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
單位報到入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28 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
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
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
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
單位報到入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28 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
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申請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由徵兵機關於徵
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第一階段)及專長訓練(第二階段)之指定入營
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
原徵集令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報到入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
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27 條
  依前條辦理體格檢查時,由各檢查醫師將每一部位檢查結果填入兵籍表(二)(格
  式如附件八之一)內,蓋章後交由體格檢查組予以判定,並登錄於徵兵及齡男子名
  冊,如有需要得公告之(格式如附件十六),若發現檢查尚有疑義時,得交回醫師
  複檢或說明。
  如認為仍有疑義時,則由體格檢查組會商決定之。
  醫師認為役男某部分須另精密專門檢查時,應建議體格檢查組由支援之軍公醫院複
  檢(複檢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十七)後,再予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本人。
  兵籍表(二)各填二份,一份存縣(市)政府,一份由鄉(鎮)公所隨兵籍轉移。
  體格檢查組應根據體檢結果及體檢狀況分別製成身長、體重、疾病統計表(格式如
  附件十八、十九、二十)送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國防部對年度徵兵檢查如有特殊規定,應於五月二十日以前通知有關單位,必要時
  得對擔任體檢之醫事人員,在徵兵檢查前實施講習。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7 條
  依前條辦理體格檢查時,由各檢查醫師將每一部位檢查結果填入兵籍表(二)(格式如附
  件八之(一))內,蓋章後交由體格檢查組予以判定,並登錄於徵兵及齡男子名冊。如有
  需要得公告之(格式如附件十六),若發現檢查尚有疑義時,得交回醫師複檢或說明。
  如認為仍有疑義時,則由體格檢查組會商決定之。
  醫師認為役男某部分須另精密專門檢查時,應建議體檢組由支援之軍公醫院複檢(複檢紀
  錄表格式如附件十七)後,再予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本人。
  兵籍表(二)各填二份,一份存縣(市)政府,一份由鄉鎮公所隨兵籍轉移。
  體格檢查組,應根據體檢結果及體檢狀況分別製成身長、體重、疾病統計表(格式如附件
  十八、十九、二十)送縣(市)政府彙報省政府。
  國防部對年度徵兵檢查如有特殊規定,應於五月二十日以前通知有關單位,必要時得對擔
  任體檢之醫事人員,在徵兵檢查前實施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