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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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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
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
定之。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8 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
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
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8 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 (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在戰時或
非常事變時異動管 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於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
定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8 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 (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在戰時或
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規定辦理。
前項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範圍對象,由國防部按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規定之
。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28 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初次出境時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如遇動員
  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8 條
  後備軍人初次申請出境,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檢附退(除)役證件送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