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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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
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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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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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 (以下簡稱軍勤隊) 為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司令部指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 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
地區,由地區後備司令部指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
各總 (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
調、連繫及管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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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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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 (以下簡稱軍勤隊) 為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師管區指導團管區,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該使用單位管制運
用。
二 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
地區,由師管區指導團管區,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總 (司令) 部於
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制運
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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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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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左: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 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
四 傷患之運送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前項服勤以所屬縣境就地服勤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國防部之核准,隨軍服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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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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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左: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
四﹑傷患之運送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前項服勤以所屬縣境就地服勤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國防部之核准,隨軍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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