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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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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8 條
現行條文: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
    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28 條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
    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 (以下簡稱軍勤隊) 為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司令部指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  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
    地區,由地區後備司令部指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
    各總 (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
    調、連繫及管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9 條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 (以下簡稱軍勤隊) 為之: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師管區指導團管區,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該使用單位管制運
    用。
二  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
    地區,由師管區指導團管區,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總 (司令) 部於
    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制運
    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9 條
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左:
一  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  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  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
四  傷患之運送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前項服勤以所屬縣境就地服勤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國防部之核准,隨軍服
勤。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9 條
  為輔助戰時勤務之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左: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
  四﹑傷患之運送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前項服勤以所屬縣境就地服勤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國防部之核准,隨軍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