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 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 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 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 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 時為止。 前項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 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禁治 產宣告時為止。 前項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