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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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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地方公所對核定之補助經費,有辦理預算保留及其他列入違規事
        項者,應依情節酌予扣分,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但地方公所舉
        證有不可歸責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得由睦鄰審議會酌情減免扣
        分。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受捐助鄉(鎮、市、區)公所就核定捐助經費,有未支用辦理預
        算保留或支用不當之情事,其扣分項目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但
        因不可歸責於受捐助單位之執行不力情事,其扣分程度,經舉證
        屬實,得依事證由軍種審議會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