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地方公所對核定之補助經費,有辦理預算保留及其他列入違規事 項者,應依情節酌予扣分,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但地方公所舉 證有不可歸責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得由睦鄰審議會酌情減免扣 分。
二十九、受捐助鄉(鎮、市、區)公所就核定捐助經費,有未支用辦理預 算保留或支用不當之情事,其扣分項目扣減至總分十分為止。但 因不可歸責於受捐助單位之執行不力情事,其扣分程度,經舉證 屬實,得依事證由軍種審議會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