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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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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戰時有救護、醫療職務之人,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8 條
戰時有救護、醫療職務之人,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