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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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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
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
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
部定之。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22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
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
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
以上、三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