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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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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九、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9 條
二十九、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31 條
三十一、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
        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30 條
三十、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考核
      ,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直屬長官利用職權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應加重懲罰(處),並列入
      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移人事部門召開獎懲評議會議;性騷擾事件已
    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經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柒、懲處:
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二、國軍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
    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記大過乙次(含)以上處分,並調離原職;
      另志願役官、士、兵並檢討不適服現役。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三十日,或依情節送輔導教育中心懲處
      ,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四、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情節者
    :
(一)軍官、志願役士官、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得
      調整職務。
(二)義務役士官、兵悔過、禁閉懲處,並得調整職務。
(三)文(教)職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作規則辦理。
五、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規定者,應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
    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六、「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
    軍司法機關偵審。
七、「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如未循法令規定之管道提出申訴,逕向媒體披露
    或民意代表陳情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