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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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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9 條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
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9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
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7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
役或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