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29 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者。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者。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9 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  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  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者。
三  因病傷殘住院診療復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