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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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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
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
    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
    依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9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
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
    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
    依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
單位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
    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  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
    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司令部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
    依縣市後備司令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9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
機關 (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團管區:依緊急處分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名冊
    ,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  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
    其戶籍遷徙應經團管區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依團管區
    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29 條
  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漁)船為船員者,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籍公司:
  (一)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船籍公司
        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兩份,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
        。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名冊兩份,於回航前二日送達最先進港之港區檢查單
        位查驗。
  (三)後備軍人隨船出航時間,預定未逾九十日者,免繕造出回航通報名冊,遇動
        員或臨時召集時,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二、港區檢查單位:
      接到前款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後,應於船隻出回港時逐名核對
      ,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因故未隨船出回航時,應予刪除,並加蓋查驗日期章
      戳,於次日送當地團管區處理。
  受僱為外籍輪(漁)船船員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入出境申請手續。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9 條
  受理後備軍人申請出境時,各有關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軍管區派駐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經審查已服行兵役義務期滿並完成歸鄉報到者,加蓋
      審查合格章戳,以憑核發證照。
  二、入出境管理機關,對前項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件,應輸入電腦建檔,並將每日後備軍人
      入出境資料送軍管區登記主檔依軍管區需要提供後備軍人入出境紀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