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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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
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
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
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
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
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
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
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
軍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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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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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
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
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
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
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
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
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
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
軍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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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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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防部: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
、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總 (司令)
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司令部、縣市後備司令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司令部執行。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司令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
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警察局 (
分局) 。
五 各總 (司令) 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
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 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總 (司令) 部所
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司令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
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總司令
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司令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
軍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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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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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防部:依各總 (司令) 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
、時、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總 (司令)
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 軍管區: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
務召集計畫,下達師、團管區,副本送國防部。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團管
區執行。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師管區所定補充規定,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警察局 (分局) 。
五 各總 (司令) 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
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 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總 (司令) 部所
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團管區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陸軍總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空軍總司令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戶籍地團管區,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
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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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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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為輔助戰時勤務需要,按左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 (以下簡稱軍勤隊) 。
一 就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及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
樑、油管等設施區分,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與預定使用地區
,由縣 (市) 政府指導鄉 (鎮、市、區) 公所,分別就各該設施附近
地區之國民兵予以編組。並固定配屬各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 就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及傷患之運送與軍墓勤務之執行等區
分,依各總司令部所提需求與預定使用地區,由縣 (市) 政府指定鄉
(鎮、市、區) 公所,以預定使用地區之國民兵編組,並由各總司令
部就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與管制運
用。
前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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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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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為輔助戰時勤務需要,按左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
一﹑就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及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
區分,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與預定使用地區,由縣(市)政府指導鄉(鎮﹑
市﹑區)公所,分別就各該設施附近地區之國民兵予以編組。並固定配屬各該使用單
位管制運用。
二﹑就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與運輸及傷患之運送與軍墓勤務之執行等區分,依各總司令
部所提需求與預定使用地區,由縣(市)政府指定鄉(鎮﹑市﹑區)公所,以預定使
用地區之國民兵編組。並由各總司令部就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
責協調連繫與管制運用。
前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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