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 擔保之標的。 撫卹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該專戶內之 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撫卹金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 款項覈實收回,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
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死亡及傷殘撫卹令之有關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撫卹受益人亦不得抵押、 轉讓或提供擔保。
卹金給與令有關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負傷官兵或遺族亦不 得抵押或轉讓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