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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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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受補助之地方公所,有居民陳抗或漁船於射擊管制期間進入管制
        範圍內實施捕撈作業,影響訓練、實彈射擊、先期訓練整備及油
        料彈藥庫、燒爆場勤務作業,經國軍訓場管理單位舉證屬實者,
        每一次扣減十分,其扣減分數不受限制。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30 條
三十、受捐助之鄉(鎮、市、區)公所,其居民陳抗或漁船於射擊管制期
      間進入管制範圍內實施捕撈作業,影響訓練、實彈射擊、先期訓練
      整備及油料彈藥庫、燒爆場勤務作業,經訓場管理單位舉證屬實,
      每一次扣減十分,其扣減分數不受限制。